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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班前一分钟”普及读本

发布日期:2020-04-24 15:35 浏览次数:

江苏省总工会民管部

 (一)概述篇 

1、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尊重、支持和保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有组织的制度性、规范性活动。

2、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

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基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实践,是实行科学管理、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保障。

3、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

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制度,下同),重要形式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其他形式还有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质询会等。

探索企业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新课题。

4、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在企业民主管理中,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5、职工知情权的落实途径及内容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等有关会议、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网站等途径,了解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管理情况和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等方案;了解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与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等情况。

6、职工参与权的落实途径及内容

职工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协商民主等制度,通过工会等组织,通过民主恳谈会、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重大决策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评先和奖惩、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参与。

7、职工表达权的落实途径及内容

职工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民主渠道以及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表达合理利益诉求。

8、职工监督权的落实途径及内容

职工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民主渠道或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监督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职代会代表、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等

9、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责任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职工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提高民主管理能力,通过民主管理制度和工会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理性、有序表达民主诉求。

10、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责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及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职代会篇 

11、职工代表的条件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用工单位正常在岗的劳务派遣工。

当选职工代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爱岗敬业,关心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热心、尽心为职工说话办事;自觉遵章守纪;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12、职工代表的产生

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工会(分工会)可以推荐候选人,职工也可以自荐,可以竞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建立多级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代表可由下一级职代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分厂、车间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工会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分配代表名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指导选区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并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指导有关选区对不符合要求的职工代表人选及时做出调整。

13、职工代表的任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一般为3年或5年。

14、职工代表的资格

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劳务)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职工代表因内退、长病假等原因脱离现职岗位,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不再保留职工代表资格。

职工代表在本企业内调动岗位、脱离原选区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但其原所在选区应当按照选举办法及时增补相应数量的职工代表。

15、职工代表的人数

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代会。

职工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如召开职代会的,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

职工1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40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7名。

职工10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100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1000人,代表名额增加25名。

职工超过50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200

16、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普通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体,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17、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代会可视情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也可以组织职工旁听。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工会决定。设立职代会主席团的,经工会提名,由职代会主席团予以决定。

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特邀代表一般为离退休职工,优先考虑获得先进荣誉的离退休职工。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列席代表可以被选为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18、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职代会上享有表达权、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工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学习、巡视、评议,质询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因参加工会和职代会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19、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当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民主参与能力;

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真实、准确、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

带头执行职代会决定、决议,按职代会制度和工会组织活动的要求,监督落实职代会决定、决议;

自觉向选区职工述职,接受职工评议和监督;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章守纪。

20、职工代表的管理

工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名册,并随时掌握职工代表的情况,在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指导原选区补选。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认为职工代表不称职的,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该代表的要求,工会应当认真研究。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应当按照选举程序进行,并公示结果。

21、职代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是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在内的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所必须共同遵守的一整套运行规程和活动准则,其中包括组织制度、职权界定、工作制度、选举罢免等组织建设规则。

22、职代会的性质

职代会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3、职代会的召开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职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24、职代会的届期

职代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3年或者5年。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代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25、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主要负责: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筹备召开职代会,征集提案,督促落实职代会决定、决议等。

26、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职代会的组织机构有:代表团(组)、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代会联席会议。

27、职代会代表团(组)

根椐企业规模大小,职工代表可按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等组成若干个代表团(),推选团()长,统一组织职工代表的活动。

28、职代会主席团

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职代会主席团,作为职代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机构,并主持职代会。

主席团成员由工会与职代会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名,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主席团组成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9、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负责职代会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主持召开职代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会议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会议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修改完善有关方案,并草拟会议决议主持会议的表决和选举处理会议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30、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根据职代会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集体协商、规章制度、提案与合理化建议、民主监督、安全生产等专门委员会(小组),也可以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完成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 (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由工会提出,经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组成人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

31、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职责

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方案;

 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椐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

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2、职代会联席会议

职代会联席会议是由指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为解决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共同参加的会议。

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3、职代会的职权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代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办理职代会提案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34、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代会的职权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代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代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35、职代会的召开程序

职代会的召开程序一般为会前准备、召开预备会议、召开正式会议以及会后工作。

36、职代会的会前准备

职代会的会前准备工作为:确认代表、确定议题、准备材料、征集提案、通知开会及其它准备工作。

37、确认职代会代表

工会应当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方法、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38、确定职代会的议题

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经营者提出议题的,应与工会协商确定。

39、准备职代会材料

企业行政负责以下材料:有关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情况的报告;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制度、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符合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必须是书面材料。起草制定过程中应当事先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

工会负责实施和组织日常民主管理情况的报告。

40、征集职代会提案

工会围绕职代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提案征集后,在工会指导下,由提案委员会(小组)进行整理分类,工会协调有关企业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并明确提案办结、答复时间。

工会应当推动企业建立提案奖励、提案办理等制度。对上次职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提案已被采纳并有实施效果的,应当给予奖励

41、通知召开职代会

召开职代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企业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42、职代会的其它准备

工会于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筹备情况,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

职代会如安排民主评议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议程,应当通知被评议对象准备述职报告,同时印制和准备《评议表》。

职代会如安排审议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议程,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43、职代会的预备会议

 职代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召集,工会主席主持,全体职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关于职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确定职代会主持人。

44、职代会的主持人

职工人数不多的单位由工会主持召开职代会,工会主席为主持人。

规模较大的单位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并由工会提名,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确定一名主持人。

45、职代会的正式会议

 工作人员清点出席本次职代会职工代表人数,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达到全体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以召开会议。

职代会正式会议的一般议程为:(1)奏唱国歌(可选);(2)上级致辞(可选);(3)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4)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5)讨论行政、工会的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6)职工代表咨询、大会发言(可选);(7)就职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8)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9)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10)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1)会议表彰(可选);(12)领导讲话;(13)奏国际歌或本单位歌曲(可选)。

46、职代会的通过条件

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一般事项可以采用举手、鼓掌通过等表决方式,但调整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问题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47、职代会的会后工作

职代会的会后工作有:传达落实会议精神,组织职工代表参与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职代会联席会议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处理临时重要事项,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办理职代会交办的日常事项,工会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代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等。

48、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职工代表向所在选区职工传达职代会会议内容和决定、决议事项,并报告本人履职情况。

工会组织职代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代会交办的任务。

由企业行政公示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

工会填写《职代会情况报告表》,于职代会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49、组织职工代表活动

工会牵头组织职工代表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视等方式了解职代会决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等情况,及时将检查、巡视等情况及意见、建议反馈企业行政有关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要通报企业行政主要领导,并与企业行政通过集体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检查巡视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工会还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巡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参与管理能力。

50、职代会闭会期间的问题处理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提议临时召开职代会;临时召开的职代会也应当按照程序规范进行,认真行使职代会职权。

召开临时职代会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工会牵头,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作出相应决定或决议。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属于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问题,可以由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的工会召开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进行研究处理;属于只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的事项,可由职代会各代表团(组)为单位分别进行,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三)集体协商篇 

51、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调整劳动关系重要事项或签订集体合同等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52、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办法、分配水平、劳动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以及与工资分配相关事项等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含工资报酬的集体合同附件),必须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53、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约条件

企业或者职工方均可以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的要约。

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以在协商要约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本单位利润增长的;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经过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54、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调整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不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5、集体合同的效力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56、集体协商的内容

企业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事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

职工方和企业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57、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为:要约应约、集体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58、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参加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代表分为职工方代表和企业行政方代表。

企业和职工方均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或顾问参加集体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59、企业行政方代表的产生

企业行政方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60、职工方代表的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职工协商代表。

61、集体协商的要约应约

企业与职工方均可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约。

集体协商要约应当以书面提出,具体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当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62、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

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集体协商的意义和基本知识,提高企业方和职工方特别是广大职工的认知度,形成广泛共识;

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更好地依法开展集体协商;

搜集相关资料,企业外部资料如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企业内部资料包括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财务状况等资料。应对方要求,企业或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征求职工意见,通过召开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确定人员分工,根据协商角色进行分工,对负责阐述的内容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有的放矢;

制定实施方案,包括集体协商目标、措施、方法、工作日程、协商论据、策略等;

确定记录人员,双方共同确定1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人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做好保密工作。

63、正式协商

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根据事先双方协商确定的协商议题和内容,逐项进行协商。对协商过程及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等,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内容。

在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4、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

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对集体合同草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核心条款,倡导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

未获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由企业和职工方对异议内容重新进行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65、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66、集体合同报审备案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般应提交的材料有:企业基本情况及法人证明;双方协商代表材料,首席协商代表的基本情况及协商代表资格证明材料;集体协商会议记录;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意见;集体合同文本;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和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的说明;集体合同附件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企业。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企业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67、公布实施集体合同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68、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和职工方应当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企业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69、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企业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提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情形有: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不可抗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0、集体合同的终止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71、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处理

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的。

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双方均未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协调处理。

72、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其工资、福利,并可以责令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74、集体协商中的法律责任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其中,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以及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厂务公开篇

 75、厂务公开的概念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经营决策、管理和发展情况,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经营决策、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及其他职工关注的情况、事项等,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适当形式向广大职工公开,吸收广大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76、厂务公开运行机制

企业建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厂务公开运行机制。

77、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及职责

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是由党委、行政、工会负责人组成。党委加强领导,行政负责实施,工会作为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协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厂务公开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监督考核工作;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78、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及职责

厂务公开工作小组由企业主管经营管理业务的副职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等共同组成。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落实厂务公开实施意见和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坚持按时间、形式、内容要求主动实施公开;对职工及监督小组反馈的意见和提出的建议予以解释和落实。

79、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及职责

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纪检、职工代表和工会干部组成。

监督小组主要负责监督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履行公开职责。督促和检查厂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的及时性,程序的合法性;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80、厂务公开的内容

厂务公开内容分为法定厂务公开内容、企业自主公开内容和职工要求公开的事项。企业应将符合法律要求、贴近企业实际、因应职工要求的公开内容制作成厂务公开工作项目明细,便于厂务公开工作小组予以落实,便于职工和监督小组加强监督检查。

法定内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要事项;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公开: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企业自主公开内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等,都可以作为厂务公开内容,通过厂务公开渠道问计、问策于职工。

职工要求公开的事项:凡是职工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如职工“点题”公开事项;对职工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对监督评价意见的整改情况。

81、厂务公开的形式

厂务公开的形式有: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内部网站、企业报刊、橱窗、板报、意见箱;企业情况发布会、职工座谈会、劳资对话会;微信、微博等其他形式。其中,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重要形式是公开栏,其他形式可以因企制宜而设立。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篇

 8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概念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公司制企业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职代会等程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8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立

职工董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董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少于1人。

职工监事: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建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监事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未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立职工监事1人。

8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

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般具备的条件:本公司职工;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参政议事能力;能够实事求是地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优先人选: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限制条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职工持股会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不占职工董事监事名额。

8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由企业工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8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就调整劳动关系重要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等,提议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接受工会指导,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能力。

8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发表意见的依据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但进行表决时必须依据职代会的有关决定、决议进行投票。职代会没有相关决定、决议的,应当根据职代会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或工会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投票。

8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评价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质询和民主评议。根据其履职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职代会提出相应的奖惩意见。

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及时履行民主程序进行撤换;因故不能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的,工会应于3个月内履行民主程序将其替换或补选到位。

89、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益保护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关待遇参照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执行。

 (六)企业协商民主篇 

90、企业协商民主的概念

企业协商民主是指企业各个相关利益方通过对话、沟通、妥协、合作等方式,就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的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职工群众都是企业协商民主的平等参与主体。企业各个相关利益方通过开展协商民主,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平等议事,实现共谋发展、共享成果、共创和谐。

91、企业开展协商民主的目的

坚持以职工为本,依靠职工办企业,注重与职工协商,注重协商为职工,使企业经营管理和调整、规范劳动关系等各项工作更好地贴近企业实际、合乎职工意愿。

92、企业开展协商民主的原则

企业要坚持将协商民主作为重要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贯穿于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全过程,积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企业协商民主体系。围绕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调整、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到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通过开展企业协商民主,商量出共识,商量出办法,商量出感情,商量出团结。

 93、健全会议式协商

坚持将职代会作为开展企业协商的重要形式,进一步完善职代会的运行程序,强化职代会的审议、评议、监督等职能,加强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经营管理层的平等对话和互动交流,广泛开展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质询活动。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对话会、民主恳谈会、民主质询会、民主议事会等会议制度,通过广纳群言、广集群智,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

94、完善投票式协商

不断健全完善职代会的民主表决方式,坚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切实保障职工代表自主意愿的真实表达。同时,注重扩大职工有序的直接参与,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广泛宣传引导的基础上,也可以探索采用全体职工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

95、强化团体式协商

进一步完善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坚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予以确定和调整。

96、开展专题式协商

专题民主协商也以会议为主要形式,集探讨、交流、协商和议政于一体,由具有相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职工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职能部门,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前瞻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中的某一专题进行平等议事。进行专题协商,可以从开展职代会提案办理和职工合理化建议办理等入手,积累经验,形成工作规范,逐步将专题协商的实施扩大到企业决策前和决策中。

97、丰富个体式协商

进一步健全职工个人与企业通过协商签订或调整劳动合同制度。同时,推动企业通过信箱、问卷、座谈、访谈等传统方式,体察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纾解民困,也可以通过OA管理系统、电子邮箱、微博、微信、飞信、QQ好友群等现代手段,征集协商议题,进行空中沟通和网上协商,不断丰富职工个体与企业的协商民主实践。

98、探索群体式协商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内部不同的利益群体,展开协商对话,加强沟通交流,有机整合和集中表达多数职工的利益诉求,注意兼顾少数职工的合理诉求,实现职工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有机兼顾、统筹落实。

99、注重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形式联动实施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协商民主与职代会制度的互动实施,扩大协商民主的交流互动性,认真落实职代会的职能;推动协商民主与厂务公开制度的互动实施,增强协商民主的有序性、针对性,扩大厂务公开的实际效果;推动协商民主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互动实施,进一步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协商、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必须协商”等要求;推动协商民主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互动实施,在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进一步加重协商民主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

100、放大企业协商民主成效

通过动态化地开展协商民主,努力使职工合理的利益诉求得到企业关注,职工合理的意见建议得到企业重视,职工合法合理的实际利益在企业得到落实。推动企业健全落实协商民主成果的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激励机制,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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